溫室氣體盤查議定書 「 The Greenhouse Gas Protocol,GHG Protocol 」 是由世界資源研究院 (WRI),以及世界企業永續發展協會 (WBCSD) 共同發起的一個倡議行動,最主要的目的就是為企業提供一套國際通用的溫室氣體會計與報告標準。
GHG Protocol 與 ISO 14064-1:2018 之間只有些微的差異,整體上落差並不大,其中最明顯的差異在於報告邊界的不同,還有盤查的溫室氣體也有些許不同,相關比較可參考下表:
| GHG Protocol | ISO 14064-1:2018 | |
|---|---|---|
| 盤查氣體種類 | 京都議定書涵蓋之溫室氣體,包含 CO2、CH4、N2O、SF6、HFCs、PFCs 等 6 類氣體,非屬上述氣體應分開報告 | 盤查常見之溫室氣體包含 CO2、CH4、N2O、NF3、SF6、HFCs、PFCs 等 |
| 營運邊界 | 範疇 1:直接溫室氣體排放 | 類別 1:直接溫室氣體排放和移除 |
| 範疇 2:電力之間接溫室氣體排放 | 類別 2:進口能源的間接溫室氣體排放 | |
| 範疇 3:其他間接溫室氣體排放 |
其中範疇三又細分為 15 類:
類別 4:組織所使用產品本身的間接排放**(上游/買入)** 4.1 採購貨物產生之排放 4.2 資本財產生之排放 4.3 處置固、液廢棄物之排放 4.4 資產使用產生之排放 (租賃) 4.5 清潔、維護、郵遞等其他業務產生之排放
類別 5:組織使用產品時產生的間接排放**(下游/賣出)** 5.1 產品使用產生之排放 5.2 租賃 (出租) 的資產之排放 5.3 產品生命終止階段產生之排放 5.4 投資產生之排放
類別 6:其他來源的間接排放 |
企業溫室氣體盤查報告應適當地反映企業溫室氣體排放狀況,並能符合內外部利害關係者之需求揭露,使之成為相關利害關係者決策時的依據。
在設立之盤查邊界範圍內,企業應完整報告所有邊界內的溫室氣體排放源及會產生溫室氣體之作業活動(製程活動),任何排除狀況皆應載明,並說明理由。
使用一致性之盤查及量化方法,讓不同期間之排放擁有可比較性,任何的盤查邊界、排放源、數據、係數、量化方法或其他因子的改變,皆應透明地報告說明。
企業應根據事實並前後連貫之方式來揭露溫室氣體排放情形,適度地註明所用之盤查與計算方法的出處,以及所使用數據的來源,並建立在可被稽核的基礎上。
企業應選擇合理之盤查方式,合理之活動數據蒐集方式與排放係數,以真實反映實際排放狀況,來減少其偏差與不確定性。
1. 設定組織邊界: